開辦托育中心需要哪些條件?
一、場地要求
托育機構建設項目由場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設備組成。
一、場地主要包括建筑占地、道路、室外活動場地、綠地等。
二、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嬰幼兒活動用房、服務管理用房、附屬用房和其他用房等。
(一)嬰幼兒活動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班級活動單元和綜合活動室;班級活動單元包括睡眠區、活動區、配餐區、清潔區、衛生間、儲藏區等;
(二)服務管理用房包括但不限于晨檢接待廳、保健觀察室、隔離室、哺乳室、警衛室、辦公室、財務室、會議室、儲藏室等;
(三)附屬用房包括但不限于設備機房、開水間、餐食準備區、衛生間、清潔間、車庫等。
(四)其他用房包括但不限于開展人員培訓、嬰幼兒早期發展培訓、家庭養育指導等服務相應的用房。
二、選址要求
托育機構的選址應符合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建設要求,結合人口密度、人口增長、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交通、環境等因素綜合考慮,合理布點,保障安全。
托育機構的選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交通便利、環境安靜、良好的自然通風和采光條件、遠離對嬰幼兒成長有危害的建筑、設施及污染源,符合衛生和環保要求。
二、具有較好的工程地質條件和水文地質條件。
三、市政基礎設施完善。
四、托育機構宜設置在居住區內相對中心區域,可獨立設置或結合公共服務設施等設置,宜設置獨立出入口。
第十四條 托育機構的規劃布局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區明確、方便管理、節約用地。
二、宜有良好朝向。
三、宜設置室外活動場地,面積宜為2平方米/托位及以上,室外活動場地宜具有良好的日照和通風條件,并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四、新建托育機構主入口不應直接設在城市主干道或過境公路干道一側。托育機構主入口應設置人流緩沖區和安全警示標志,園區周圍應設置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五條 托育機構綠化用地、停車用地宜符合當地有關規定。綠化用地面積宜為1.5-3平方米/托位,嚴禁種植有毒、有刺、有飛絮、病蟲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第十六條 新建獨立的托育機構建筑密度不宜超過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