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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托育,機構中心了解清楚嗎

發布:2021-12-19   瀏覽:2021 次

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副主任于學軍在2019年5月份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的相關介紹,目前,我國有3歲以下嬰幼兒5000萬左右,嬰幼兒的照護服務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事關嬰幼兒健康成長,事關千家萬戶。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黨的十九大報告要求,在“幼有所育”上不斷取得新進展。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指出,要針對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的新情況,加快發展多種形式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服務機構。

2016年,原國家衛計委組織的調查顯示,在被調查的已生育一孩而不打算生二孩的母親中,有60.7%是出于孩子無人照料的原因;調查到的全職母親中,有近1/3是因為孩子無人照料而被迫中斷就業;超過3/4的全職母親表示,如有人幫助帶孩子,將會重新就業。

養老和托育產業憑借著基數大、消費能力強的特點被譽為是我國兩大朝陽產業。而托育行業作為新的育嬰模式日漸興起,一直以來受到行業市場的關注和認可,在最近兩年得到充分發展,并一度成為投資者眼中熱門項目。原本從事早教行業和幼兒園的機構,也都紛紛涌入了托育市場,對于想加入托育這個新興行業的小伙伴們來說,你們想知道的都在這里!

南京市是屬于我國制定托育服務行業規范較早的城市之一,南京市人口計生局于2014年就已印發《南京市0~3歲嬰幼兒保育機構設置管理暫行辦法》對托幼行業進行規范和管理,該辦法明確對0—3歲嬰幼兒進行保育、看護的各類機構為”嬰幼兒保育機構”,還明確嬰幼兒保育機構分為育兒園、親子園看護點三種類型。

上海于2018年4月28日發布《上海市3歲以下幼兒托育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明確面向3歲以下尤其是2-3歲幼兒實施保育為主、教養融合的幼兒照護的全日制、半日制、計時制機構為“托育機構”。

2018年12月,四川省衛生健康委聯合多部門發布《關于加快推進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服務發展的意見》,明確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制、半日制、計時制保育及教育服務的機構為“嬰幼兒托育機構”

而根據2019年5月9日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國家支持和規范發展多種形式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可根據家庭的實際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多樣化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消費水平提升,提供多層次的嬰幼兒照護服務。

綜合來說,基于國家在此前政策文件、政府工作報告以及國家稅收優惠文件層面一般把“養老、托育”作為常用官方用詞,在本次《指導意見》出臺之前,針對0-3歲幼兒進行保育看護和教育的機構,行業內一般習慣稱為托育機構,而隨著國家關于托育的15號文件出臺以后,以及未來一些相關配套政策出臺后,以后是否統一稱為“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有待進一步觀察。

基于“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所實際承擔的嬰幼兒的照護、保育和教養融合的功能屬性,稱之為“托育機構”似乎更加符合應有之義。

通常意義上,托育機構與早教中心都是針對0-3歲寶寶的,但早教與托育有明確區分,托育機構主要包括照護、養育、習慣養成以及潛能激發和早期啟蒙教育,為嬰幼兒提供個性化成長方案;而早教中心則是把重點放在孩子的早期教育或親子教育上,且有課程短、內容單一、收費昂貴等缺陷。

我國教育部門對開設在幼兒園的少數小小班以及在教育部門登記的早教機構進行監管。2016年教育部修訂印發《幼兒園工作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9號),明確規定教育部門是幼兒園的主管部門,教育部門的職責包含對少數開辦有托班(2~3歲)的幼兒園進行監管。2012年教育部曾下發《關于開展0~3歲嬰幼兒早期教育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決定在上海市、北京市海淀區等14個地區開展0-3歲嬰幼兒早期教育試點,但該通知針對的是早期教育并非托幼服務

上海市教委2006年印發的《上海市民辦早期教育服務機構管理規定》規定,民辦早期教養服務機構是面向0—3歲散居兒童為主,對其家長及看護人員提供科學育兒指導、咨詢,并提供兒童教養活動場所的機構,是本市普及學前教育的重要服務形式,其目的是提高科學育兒的水平,促進兒童身心和諧發展。

另根據2018年4月28日發布的《上海市3歲以下幼兒托育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明確托育機構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由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舉辦,面向3歲以下尤其是2-3歲幼兒實施保育為主、教養融合的幼兒照護的全日制、半日制、計時制機構。

南京于2013年2月發布《南京市0-3歲嬰幼兒早期教育機構設置管理辦法》,規定0-3歲嬰幼兒早期教養機構,是指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不以營利為目的,對0-3歲嬰幼兒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各類機構,相關機構在取得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發放的《南京市0-3歲嬰幼兒早期教養機構舉辦資質證》后,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到同級民政部門進行法人登記。

南京市于2014年發布《南京市0—3歲嬰幼兒保育機構設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0—3歲嬰幼兒保育機構是指對0—3歲嬰幼兒進行保育、看護的各類機構。0—3歲嬰幼兒保育機構分為育兒園、親子園和看護點三種類型。育兒園是指為0—3歲嬰幼兒提供全日/半日制保育服務的機構;親子園是指為0—3歲嬰幼兒提供計時制保育服務的機構;看護點是指為0—3歲嬰幼兒提供看護服務的機構。

而2017年的《關于印發<義烏市民辦教育機構申辦條件>的通知》亦規定,早教類機構面向0-3歲幼兒和家長開展親子早期教育,實施課時制授課,按課時收費,不得開展全托幼教服務和幼兒園業務。

綜上可以發現,在國家政策和相關政府規范性文件層面,是一直都嚴格區分早教和托育這兩種服務業態的


2016年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審批機關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該法第十二條明確,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鑒于舉辦托育機構,不屬于上述規定中“舉辦學前教育的民辦學校”,因此不需要取得辦學許可證,而2019年最新的《指導意見》亦未提及托育機構需取得辦學許可證,按照目前相關規定,不管舉辦營利性還是非營利性的托育機構,均不需要的取得辦學許可證,但是是否需要取得辦學許可證并不等同于其不受制于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管,在經營過程中仍需要受到消防安全許可、食品/餐飲服務許可、衛生保健、人員資質管理、保衛安全等多方面多層次的監管。


根據《指導意見》,舉辦非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在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機構編制部門或民政部門注冊登記;舉辦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在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經核準登記后,應當及時向當地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機構登記信息推送至衛生健康部門。

作為國家政策的統籌性規范性文件,上述《指導意見》的附件《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工作部門職責分工》中亦明確,民政部門負責非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法人的注冊登記,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法人的注冊登記,且對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飲食用藥安全進行監管,而衛生健康部門是托育機構的業務監管部門,其負責組織制定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政策規范,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嬰幼兒照護衛生保健和嬰幼兒早期發展的業務指導,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設置標準和管理規范將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注:根據上海的目前2018年規定,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門牽頭管理本市托育服務工作,會同各相關職能部門對托育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基于統籌協調的需要,預計未來上海的相關規定亦會跟隨國家規定進行調整,我們將拭目以待】


下面以上海的規定《上海市3歲以下幼兒托育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來說明設立托育機構的基本思路:

托育機構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兩類。非營利性托育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捐助申請設立,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在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營利性托育機構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和非捐助資產設立,在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公司制法人登記。

申請舉辦非營利性托育機構的,舉辦者需向所在區業務主管單位遞交相關證明材料。經區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舉辦者向區民政部門提交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并按照實際條件和服務方式申請登記為全日制、半日制或計時制托育機構。民政部門完成法人登記后及時將信息推送區業務主管單位。非營利性托育機構完成法人登記后,應當及時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對符合運營要求的,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將向舉辦者發放《依法開展托育服務告知書》。

申請舉辦營利性托育機構的,舉辦者應當向所在區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公司制法人登記,經營范圍內注明全日制、半日制、計時制托育服務,并提交《托育服務告知承諾書》。區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完成公司制法人登記后,及時將相關信息推送教育行政部門。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獲得信息后,會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協調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并完成檢查。對符合要求的,由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向舉辦者發放《依法開展托育服務告知書》。對不符合要求的,各相關職能部門會依法告知,要求舉辦者限期整改;整改不達標仍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

舉辦免費福利性托育點的,舉辦者情況、衛生評價情況、消防安全情況、場所情況等信息需在所在地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備案,并在區相關職能部門指導下由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核查,達到托育機構設置標準和托育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要求的,方可正式運營。

根據《指導意見》,到2020年,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政策法規體系和標準規范體系初步建立,而到2025年,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政策法規體系和標準規范體系基本健全。


針對目前關于托育機構的相關規定尚未完善的現狀,以及針對托育服務機構實行備案登記制度,群眾普遍關心該等制度安排是否會導致服務機構出現質量問題、監管過于寬松的問題,本次《指導意見》給我們的答案是:不會。國家衛生健康委副主任于學軍在5月10日國務院政策吹風會上明確表示,實行備案制是落實“放管服”改革的一個重要舉措。不進行行政許可不等于放松監管,相反,這要求行政部門管理要到位,服務更要到位。 本次《指導意見》針對監管問題提出了非常具體的要求,包括:

一是強化地方政府的主要責任

《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按照屬地管理和分工負責的原則,地方政府對嬰幼兒照護服務的規范發展和安全監管要負主要責任。對于履行職責不到位,發生安全事故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是強化部門監管責任

《指導意見》附有17個部門和單位的分工,各個單位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履行監管職責。國家衛生健康委目前正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機構設置標準和管理規范,健全完善相關政策法規,對照護機構實施動態管理。

三是強化服務機構的主體責任

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開展服務必須要符合有關標準和規范,并且對嬰幼兒的安全和健康負主體責任。要健全“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機制,對機構人員、設施、服務管理等綜合評估,督促落實安全責任、配置安全設施、器材以及安保人員等,嚴防各種安全事故發生。

四是強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將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信用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同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于虐童現象“零容忍”,對相關人員實行終身禁入,確保嬰幼兒照護服務有序發展。

以上海為例,上海市將對托育機構實施綜合監管,對托育機構實施市、區、街鎮三級聯動的綜合監管機制。一是日常檢查機制。建立舉辦者自查、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網上巡查、區相關職能部門抽查和街鎮牽頭聯合檢查相結合的綜合監管體系,開展托育服務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日常檢查發現工作。二是歸口受理和分派機制。建立由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牽頭的歸口受理機制,對巡查發現或投訴舉報的線索進行初步核實,并分派到街鎮或者相關職能部門。三是違法查處機制。托育機構涉及違反多個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各街鎮牽頭,整合區域內執法力量,會同區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消防、衛生計生、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等職能部門依據法定職責聯合執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1989年的《幼兒園管理條例》以及2016年的《幼兒園工作規程》都明確,幼兒園是對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因此幼兒園適齡幼兒一般為3周歲至6周歲。但由于目前國內學前教育資源不足,實踐中,部分民辦幼兒園會設置托班用于招收小部分的未滿三歲的幼兒,該等操作通常被認為系不規范的招生行為,有游走監管邊緣的嫌疑,而之前為了完成《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2014—2016年)設置的入園率指標要求,各地公辦幼兒園曾陸續取消“托班”,基本不再招收3歲以下孩子。


上述幼兒園開設托班的操作與托育機構存在一定意義上的“競爭”關系,也受到此前政策的監管,但2019年的《指導意見》已突破了前述規定,其明確“規范發展多種形式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托班,招收2至3歲的幼兒”,此舉可謂對民辦幼兒園帶來重大利好,園中園政策落地,將助力幼兒園招生,有利于托育服務向學前教育服務順利過渡,有助于形成2-6歲多層次良性教育生態,提升未來幼兒園生存發展空間!


作為目前的統領性文件,《指導意見》規定,民政部門負責非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法人的注冊登記,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法人的注冊登記,其明確“采取多種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但未對相關舉辦者/投資者的設置明確的舉辦資格要求,通常理解為并未設定特殊限制,進而鼓勵民間資本投入。


地方規定層面:

《上海市3歲以下幼兒托育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個人可以申請舉辦托育機構。其中事業單位出資舉辦的,應當經其上級主管單位批準同意;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投資舉辦的,應當向對其國有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履行備案手續。個人申請舉辦的,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此外,企事業單位、園區和商務樓宇,面向本單位、園區和商務樓宇內職工適齡幼兒提供免費福利性托育服務的,可以申請舉辦托育點。

《南京市0—3歲嬰幼兒保育機構設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公民個人等以多種形式舉辦0—3歲嬰幼兒保育機構。

四川省的規定與上海市規定基本相同,其《關于加快推進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服務發展的意見》規定,申請舉辦托育機構的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事業單位出資舉辦的,應經其上級主管單位批準同意;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投資舉辦的,應向對其國有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履行備案手續。申請舉辦托育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關于舉辦托育機構需要提交的文件清單,目前實踐中主要以當地政府部分的要求為準。

以上海為例,《上海市3歲以下幼兒托育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申請舉辦托育機構,需提交以下材料:

(1)舉辦者資格證明;

(2)場地證明,自有場所的,應當提供房屋產權證明,租賃場所的,應當提供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協議;

(3)利用房齡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務的,須提供通過房屋結構安全檢測的證明文件;

(4)由區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文件;

(5)由區級及以上衛生計生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報告》;

(6)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7)從業人員資格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健康證明、從業資格證明等。


托兒所或幼兒園相關的有《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且該規范已經歷經修訂,在2019年6月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發布了關于行業標準《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未來行業規范方面應該會參照該規范的指引及要求。

以上海為例,《上海市3歲以下幼兒托育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注: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規定,托育機構在選址、建筑設計等方面均應遵循以保障安全為先的原則。

托育機構在選址上要符合下列要求:

(1)地質條件較好、環境適宜、空氣流通、日照保障、交通方便、場地平整干燥、排水通暢、基礎設施完善、周邊環境適宜、鄰近綠化帶、符合衛生和環保要求的宜建地帶;

(2)避開可能發生地質災害和洪水災害的區域等不安全地帶,避開加油站、輸油輸氣管道和高壓供電走廊等;

(3)不得與公共娛樂場所、集市、批發市場等人流密集、環境喧鬧、雜亂或不利于幼兒身心健康成長的建筑物及場所毗鄰,遠離醫院、垃圾及污水處理站等危及幼兒安全的各種污染源,遠離城市交通主干道或高速公路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

舉辦者應當提供能滿足使用功能要求、與舉辦項目和舉辦規模相適應的場所,提供區級及以上衛生計生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符合《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的衛生評價報告,以及消防等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用房安全合格或許可證明。舉辦者租用場地的,租賃期限自申請開辦托育機構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新建、改建、擴建托育機構應符合國家和上海市有關抗震、消防等規定要求。利用房齡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務的,須通過房屋結構安全檢測。托育機構建筑面積不應低于360㎡(只招收本單位、本社區適齡幼兒且人數不超過25人的,建筑面積不低于200㎡),且幼兒人均建筑面積不低于8㎡;戶外場地符合《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的,幼兒人均建筑面積不低于6㎡。托育機構不得將幼兒生活用房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布局、結構、防火、各室及區域的設計、層高、走廊、樓地面、內外墻、門窗等均應當符合相關建筑設計規范,托育機構的消防設計、技防及物防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上海市等相關部門頒布的各項標準。


根據《指導意見》,托育機構應認真貫徹保育為主、保教結合的工作方針,為嬰幼兒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預防控制傳染病,降低常見病的發病率,保障嬰幼兒的身心健康。各級婦幼保健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要按照職責加強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業務指導、咨詢服務和監督檢查。

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和規范,并對嬰幼兒的安全和健康負主體責任。運用互聯網等信息化手段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服務過程加強監管,讓廣大家長放心。建立健全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備案登記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質量評估制度,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實施動態管理。依法逐步實行工作人員職業資格準入制度,對虐童等行為零容忍,對相關個人和直接管理人員實行終身禁入。

根據《上海市3歲以下幼兒托育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其對托育機構的管理包括證件管理、保育管理、人員管理、安全管理、衛生保健管理、收費與財務管理等方面都進行了明確規定和提出了監管要求。

根據上述規定及《上海市3歲以下幼兒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托育機構的房屋建筑由幼兒活動用房、服務用房、附屬用房三部分組成。全日制、半日制托育機構的幼兒活動用房包括班級活動單元、綜合活動室等。全日制或半日制托育機構每班只能招收2-3歲的幼兒15-20人,或者18-24個月的幼兒10-15人;計時制托育機構每班只能招收2-3歲的幼兒11-20人,或者18-24個月的幼兒5-10人。托育機構需根據幼兒人數和服務居住人口設置班級個數,全日制或半日制托育機構最多設置7個班級,計時制托育機構最多設置4個班級。在衛生保健人員的配置上也有要求,如果是50人以下的規模需要配置一個兼職的衛生保健人員,50-100人規模的要配置一個專職的衛生保健人員,100-140人規模的要配置一個專職和一個兼職的衛生保健人員。最后,托育機構還需要做好食物過敏幼兒的登記,食品需留樣48小時,全日制托育機構應當每周向家長公示幼兒食譜。

而四川省衛生健康委聯合多部門發布的《關于加快推進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服務發展的意見》明確,托育機構的規模不宜過大,應有利于3歲以下嬰幼兒身心健康,便于進行照護和日常管理。全日制、半日制機構7班為限,人數不超過140人;計時制托育機構4班為限,人數不超過80人。3歲以下嬰幼兒在入托前,應當經縣(市、區)級及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憑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方可入托。托育機構應具有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符合《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要求的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報告,且托育機構應配備負責人、育嬰員、保健員、保育員、營養師、保安員等從業人員。


關于托育機構的從業人員,暫無國家層面的規定,而上海市和四川的規定均有明確列舉要求

以上海為例,《上海市3歲以下幼兒托育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人員基本條件方面,托育機構的從業人員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品行良好,身心健康,熱愛兒童,熱愛保育工作。托育機構負責人應具有政治權利。

人員配備標準方面,托育機構應當配備育嬰員、保健員、保育員、營養員、財會人員、保安員等從業人員。收托幼兒數應與從業人員之間保持合理比例,每班應配育嬰員和保育員,且育嬰員不得少于1名,2-3歲幼兒與保育人員的比例應不高于7∶1,18-24個月幼兒與保育人員的比例應不高于5∶1。


人員資質要求方面,托育機構專職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同時具有教師資格證和育嬰員四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有從事學前教育管理工作6年及以上的經歷;育嬰員應當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并取得育嬰員四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保健員應當具有中等衛生學校、幼師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過本市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保育員應當取得保育員四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保健員、營養員等托育機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關鍵環節操作人員應當取得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合格證書;保安員應當由獲得公安機關頒發的《保安服務許可證》的保安公司派駐,并應經公安機關培訓取得《保安員證》。

人員培訓管理方面,要加強托育服務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將職業道德教育作為崗前入職、在崗及轉崗培訓中的必修課;要加強對托育服務從業人員職后教育培訓,建立人員培訓、職級評定等制度,并按規定組織和支持從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進修活動,不斷提高托育服務隊伍的素質;要加強托育服務從業人員管理,建立準入標準、評估監測和黑名單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根據《指導意見》,國家將加大對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支持力度,地方各級政府要按照標準和規范在新建居住區規劃、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及配套安全設施,并與住宅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無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的,要限期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建設。有關標準和規范由住房城鄉建設部于2019年8月底前制定。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采取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多種方式,在就業人群密集的產業聚集區域和用人單位完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

此外,將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并優先予以保障,農用地轉用指標、新增用地指標分配要適當向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建設用地傾斜。鼓勵利用低效土地或閑置土地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對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和非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建設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采取劃撥方式予以保障


根據上述政策指導意見,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將成為住宅小區的公建配套設施。那么,對于民間資本的舉辦者來說,接下來是否意味著成為小區配套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將會跟小區配套幼兒園一樣,必須辦成非營利性的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其可能存在一定的政策風險?

根據目前幼兒園業態的國家監管態勢,預計未來營利性的、非小區配套的托育機構將更能抵抗政策風險并贏得更多的市場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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